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五章 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四十四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五章 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四十四条 经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实行边建设边报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对因地震灾害毁损的耕地、农田道路、抢险救灾应急用地、过渡性安置用地、废弃的城镇、村庄和工矿旧址,应当依法进行土地整理和复垦,并治理地质灾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