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五章 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四十六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五章 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四十六条 对地震灾区尚可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改造等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