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五章 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四十八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五章 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四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