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五章 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五章 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重点对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