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五章 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五十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五章 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五十条 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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