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五章 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四十七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五章 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四十七条 地震灾后重建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生态脆弱地区、可能发生重大灾害的区域和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