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十三条 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小秦岭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