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十四条
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秦岭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小秦岭保护区界标和保护设施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小秦岭保护区或者在小秦岭保护区内不服从小秦岭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小秦岭保护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不向小秦岭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小秦岭保护区界标和保护设施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小秦岭保护区或者在小秦岭保护区内不服从小秦岭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小秦岭保护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不向小秦岭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