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10-26 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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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小秦岭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其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第二条 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条 小秦岭保护区位于三门峡市灵宝市境内,属于国家级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小秦岭保护区总面积151.6平方公里。其中核心... 第三条 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小秦岭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凡在小秦岭保护区内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四条 小秦岭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协调发展、统一规划、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五条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小秦岭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小秦岭保护区所需经费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 第六条 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六条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秦岭保护区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 第七条 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七条 小秦岭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做好小秦岭保护区的相关保护工作。 小秦岭保护区所在地乡(镇... 第八条 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八条 小秦岭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小秦岭保护区,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小秦岭保... 第九条 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九条 小秦岭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小秦岭保护区保护、建设、管理以及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 第十条 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秦岭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等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十一条 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十一条 在小秦岭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 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 (二)破坏... 第十二条 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十二条 小秦岭保护区按照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进行分区管理,依照有关规定设置界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小秦岭保... 第十三条 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小秦岭保护区的核心区。 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 第十四条 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十四条 禁止在小秦岭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因教学、科学研究目的,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 第十五条 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十五条 从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必须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小秦岭保护区管... 第十六条 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十六条 在小秦岭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小秦岭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小秦岭保护区管理目标。禁止开设... 第十七条 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十七条 在小秦岭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小秦岭保护区的人员,应当遵守小秦岭保护区的各项管理规定,接受小秦岭保护区管理机... 第十八条 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十八条 外国人进入小秦岭保护区的,应当事先向小秦岭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计划,并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进入。... 第十九条 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小秦岭保护区的土地、河流等自然资源。 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实验区内... 第二十条 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十条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小秦岭保护区的森林防火紧要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决定提前或者延长森林防火... 第二十一条 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十一条 小秦岭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小秦岭保护区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 第二十二条 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小秦岭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小秦岭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 第二十四条 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秦岭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五条 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十五条 妨碍小秦岭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第二十六条 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十六条 小秦岭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拒绝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小秦岭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 第二十七条 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十七条 小秦岭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第二十八条 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十八条 小秦岭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在小秦岭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 第二十九条 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