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十七条

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十七条 小秦岭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小秦岭保护区管理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开设与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
(二)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未编制方案或者编制方案不符合保护区管理目标,或者不按照编制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三)未按照权限批准,擅自允许在保护区进行参观、旅游等活动,或者对参观、旅游等活动未依法管理的;
(四)违法批准人员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或者违法批准外国人进入保护区的;
(五)不执行或者擅自变更保护区总体规划的;
(六)其他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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