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十四条

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十四条 禁止在小秦岭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因教学、科学研究目的,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小秦岭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小秦岭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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