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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