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二条规定给予的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决;对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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