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