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