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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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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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