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对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提出申诉的,所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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