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单位,按照隶属关系,由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到期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培训资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