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不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不服从所在单位继续教育安排,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的,所在单位可责令改正、退还学习费用或者给予通报批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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