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二十条 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二十条 人事行政部门对继续教育工作应当定期组织评估,每三年对各行业继续教育的内容、效果及总体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