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二十一条 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人事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对继续教育中学习成绩优秀的人员,应当进行表彰或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