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严禁卖淫嫖娼条例 第十一条 河南省严禁卖淫嫖娼条例 第十一条 拒绝、阻碍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