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严禁卖淫嫖娼条例 第九条 河南省严禁卖淫嫖娼条例 第九条 从事或者雇佣、引诱、容留、介绍他人进行猥亵等流氓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