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严禁卖淫嫖娼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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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河南省严禁卖淫嫖娼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保障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第二条
河南省严禁卖淫嫖娼条例 第二条 严厉禁止卖淫、嫖娼以及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
河南省严禁卖淫嫖娼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查禁卖淫、嫖娼活动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查禁卖淫、嫖娼工作。
各级司法机关和...
第四条
河南省严禁卖淫嫖娼条例 第四条 对卖淫、嫖娼的,处七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执行前款规定的处罚时,不得单处...
第五条
河南省严禁卖淫嫖娼条例 第五条 对卖淫、嫖娼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条规定处罚外,尚不够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县、省辖市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在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
第六条
河南省严禁卖淫嫖娼条例 第六条 设区的省辖市应当依法设立收容教育所。收容教育所的设立,由省、省辖市公安机关根据收容教育工作的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七条
河南省严禁卖淫嫖娼条例 第七条 对下列人员依照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曾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罚或者教育过,继续卖淫、嫖娼的;
(二)虽...
第八条
河南省严禁卖淫嫖娼条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
(二)强迫他人卖...
第九条
河南省严禁卖淫嫖娼条例 第九条 从事或者雇佣、引诱、容留、介绍他人进行猥亵等流氓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第十条
河南省严禁卖淫嫖娼条例 第十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本单位发生卖淫、嫖娼活动。发生卖淫、嫖娼活动的,由公安...
第十一条
河南省严禁卖淫嫖娼条例 第十一条 拒绝、阻碍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实施上述行为的,依...
第十二条
河南省严禁卖淫嫖娼条例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参与卖淫、嫖娼活动的,除按本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并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记大过以上...
第十三条
河南省严禁卖淫嫖娼条例 第十三条 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公安机关在查获卖淫、嫖娼人员后,应及时通知同级卫生防疫机构进行性病检查;卫生防疫...
第十四条
河南省严禁卖淫嫖娼条例 第十四条 在查禁卖淫、嫖娼活动时,执法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利用职权干扰办案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机关和监察部门给予...
第十五条
河南省严禁卖淫嫖娼条例 第十五条 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执行;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第十六条
河南省严禁卖淫嫖娼条例 第十六条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以及卖淫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财政。
第十七条
河南省严禁卖淫嫖娼条例 第十七条 每个公民都要自觉抵制卖淫、嫖娼活动,对卖淫、嫖娼活动有权检举揭发;检举揭发有功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以及有关单位应给予表...
第十八条
河南省严禁卖淫嫖娼条例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河南省严禁卖淫嫖娼条例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