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严禁卖淫嫖娼条例 第四条 河南省严禁卖淫嫖娼条例 第四条 对卖淫、嫖娼的,处七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执行前款规定的处罚时,不得单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