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严禁卖淫嫖娼条例

第四条

河南省严禁卖淫嫖娼条例 第四条 对卖淫、嫖娼的,处七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执行前款规定的处罚时,不得单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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