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严禁卖淫嫖娼条例

第六条

河南省严禁卖淫嫖娼条例 第六条 设区的省辖市应当依法设立收容教育所。收容教育所的设立,由省、省辖市公安机关根据收容教育工作的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将收容教育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所需经费列入基建计划和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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