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严禁卖淫嫖娼条例

第八条

河南省严禁卖淫嫖娼条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
(二)强迫他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四)引诱不满十四岁幼女卖淫的;
(五)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
(六)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严禁卖淫嫖娼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