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严禁卖淫嫖娼条例

第十六条

河南省严禁卖淫嫖娼条例 第十六条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以及卖淫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财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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