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严禁卖淫嫖娼条例 第十六条 河南省严禁卖淫嫖娼条例 第十六条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以及卖淫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罚没收入一律上缴财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