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务植树条例 第七条 河南省义务植树条例 第七条 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履行植树义务的公民,平原地区每人每年植树不少于三棵,山区、丘陵区、沙荒区每人每年植树不少于五棵;或者参加相应的育苗、整地、管护和其他绿化劳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