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务植树条例 第三条 河南省义务植树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义务植树工作的领导,把义务植树工作纳入生态建设规划。对义务植树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