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务植树条例 第四条 河南省义务植树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义务植树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义务植树的日常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