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务植树条例

第十条

河南省义务植树条例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每年应当将本单位参加义务植树的人数如实上报当地县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并按照绿化委员会的安排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义务植树劳动。
个体工商户、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其参加义务植树或者其他绿化劳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国土绿化教育,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学生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植树劳动或者其他绿化活动。
农民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参加义务植树劳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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