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务植树条例 第十二条 河南省义务植树条例 第十二条 提倡、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当地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规划和提供植树场地。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所需苗木,由植树单位或者个人解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