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务植树条例

第十四条

河南省义务植树条例 第十四条 义务植树应当按照造林技术规程栽植。义务栽植的树木,由林权所有单位负责管护。管护单位应当建立管护责任制,保证成活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未达到成活率要求的,由承担管护责任者或者有关责任单位予以补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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