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景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乱扔垃圾或者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五十元罚款;攀折林木花卉的,处三百元罚款;
(二)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用火的,处二百元罚款;
(三)占道经营的,处五百元罚款;
(四)圈占景点收费的,处五千元罚款;
(五)运入未经检疫的动植物或者引入新的物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乱扔垃圾或者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五十元罚款;攀折林木花卉的,处三百元罚款;
(二)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用火的,处二百元罚款;
(三)占道经营的,处五百元罚款;
(四)圈占景点收费的,处五千元罚款;
(五)运入未经检疫的动植物或者引入新的物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