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云台山景区重点保护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开采活动的;或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设施的,由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在云台山景区重点保护区内挖沙、取土、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由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在云台山景区重点保护区内挖沙、取土、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由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