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未经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审核,在云台山景区重点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相应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摆摊设点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从事餐饮、住宿、运输经营活动的,处三千元罚款;
(三)采伐林木的,处所伐林木价值二至五倍罚款;
(四)采集物种标本和野生药材的,处一千元罚款;
(五)攀岩、滑翔活动或者拍摄影视剧、广告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拓印碑碣石刻的,每处处二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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