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景区规划设立各类开发区、工矿企业的;
(二)擅自修改景区规划的;
(三)违反景区规划,擅自批准建设、开采活动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一)违反景区规划设立各类开发区、工矿企业的;
(二)擅自修改景区规划的;
(三)违反景区规划,擅自批准建设、开采活动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