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景区管理委员会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二)未设置或者未及时修复被破坏的景区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查处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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