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指定地点和划定范围进行经营活动,或者有欺诈和误导游客、围追兜售、强买强卖、上路揽客等扰乱景区秩序行为的,由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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