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