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领导工作,协调、支持有关部门做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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