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企业产品及其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不得开展带有排序、评比、推荐性质的企业或者商品信息发布活动;不得违法设立产品的报验、准产、准销、准用、登记制度。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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