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加强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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