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九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九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必须有计划进行。全省性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计划,由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协调、下达,并组织实施。省辖市、县(市、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计划,逐级报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