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的判定依据,是产品的强制性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或质量承诺;没有强制性标准、企业明示的标准或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