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检验费用,所需检验费用由省财政根据检查计划统一列支。
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跟踪监督检查中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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