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检验费用,所需检验费用由省财政根据检查计划统一列支。
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跟踪监督检查中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跟踪监督检查中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