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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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
第二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第三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
第四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领导工作,协调、支持有关部门做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为产品质量监督管...
第五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
第六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企业产品及其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不得开展带有排序、评比、推荐性质的企业或者商品信息发布...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加强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
第八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跟踪监督检查等形式。
(一)监督抽查,...
第九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九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必须有计划进行。全省性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计划,由省产...
第十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检验费用,所需检验费用由省财政根据检查计划统一列...
第十一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的判定依据,是产品的强制性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或质量承诺;没有强制性标准、企业明示的...
第十二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下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自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抽样之日起半年内,不得对经检验合格的产品进行...
第十三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对需要抽样检验的产品,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
第十四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样品由被检验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自检验报告作...
第十五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具有与检验任务相适应的检验人员、仪器设备、工作环...
第十六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处理产品质量争议,以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依据。产品质量检...
第十七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查封、扣押的期限不超...
第十八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查处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侵权行为时,可以将产品送交被假冒的企业进行识别,...
第十九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者不得拒绝,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本条例规定,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质量监督...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消费者、有关组织举报、投诉中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应当依法及时...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健全、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企业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的,以及国家...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承担产品质...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者不得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原材料、零部件,生产、组装产品。
不得使用...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配备专门的检验人员及与生产任务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产品未经检验,不得附加合格标识,不得以...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涂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产...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免检标志、名...
第三十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条 销售者及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法律、法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包装物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生产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产品未经检验附加合格标识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伪造、涂改或者冒用产...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出考核的范围,使用考核合格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所收费用,并处所收...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违反本条例第十...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规定退还样品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