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出考核的范围,使用考核合格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所收费用,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