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伪造、涂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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